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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社厅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来源: | 作者:职业小能手-202 | 发布时间: 2021-11-25 | 2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加强社会监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举办者承诺内容通过审批机关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举办者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四)加强办学监管

监管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学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材料,并定期向监管部门递交年度办学报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后需要办理变更、延续、终止、分立、合并等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执行,并根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类型,到相应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七、申诉渠道

举办者可通过1234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提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举办者可根据我省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请。举办者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认真研究解决。

附件:1.河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
2.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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